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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 中华人民共和国 === 2013年12月5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银监会、证监会等部门就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,当时下令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不能提供比特币的托管、兑换、支付等服务,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。用户使用比特币交易平台必须实名制,并受电信管理机构监督 。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工商总局、银监会、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部门所发布的“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”开始,管制有关透过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的行为,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,并且禁止一切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行为;2018年又发布过一系列禁止虚拟货币交易规定,如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实施的“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”,微信上有关区块链的公众号,内容均被责令屏蔽 。 2021年5月18日,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、中国银行业协会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三大机构,联合发表声明指出:“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,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,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。”内文还明确提到,相关交易活动已经违反中国法规,任何交易合约不受法律保障,后果及损失一律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。 2021年9月24日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规定指出,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,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,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、支付结算、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,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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